首页 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2018年) 第四条 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201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 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 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