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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 第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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