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