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厨房:
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凉菜间:
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
蛋糕间:
用于制作裱花蛋糕的操作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