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