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通过完善食材管理、改进烹饪工艺等方式减少厨余垃圾。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理厨余垃圾,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理厨余垃圾,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