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 第二十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 第二十条 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标明销售范围。 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