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由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重复使用食盐准运证;

超出准运证规定数量部分;

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的食盐准运证;

销售地不是准运证所规定的到货地等票证不符的;

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