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核发放,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具体核发办法由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