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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食盐批发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第十五条 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达标企业。 第十六条 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核发放,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具体核发办法由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 第十七条 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保障食盐市场有效供应和有利于健全食盐专营体系的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经营区域,确定食盐批发企业。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对各省食盐批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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