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