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