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