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