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