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六条 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六条 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