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其他非食用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