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二条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二条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