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一条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一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