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菌种生产和经营 第十九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菌种生产和经营 第十九条 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 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