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品种特性介绍;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品种特性介绍;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