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品种特性介绍;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