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菌种生产和经营 第十四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菌种生产和经营 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