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菌种生产和经营 第十三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菌种生产和经营 第十三条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