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