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
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
其他有关承诺达标合格证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的流向信息,及时追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