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