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