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