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有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农业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