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调查与控制 第十四条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调查与控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工作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依法进行。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