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