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将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及时报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属于食源性疾病的,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