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二章 监测报告 第十二条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监测报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后,调查结果为食源性疾病暴发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报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