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企业总部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向所在地负责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全国分支机构、门店等清单、准入及退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情况。

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情况。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报告情况发现需要调整本级负责监督管理的企业总部的,应当及时报告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