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食品销售连锁企业)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包括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以下简称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