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七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