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