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三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简易程序除外。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等;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所适用的依据及处罚建议。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