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