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二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部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