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