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四)

(四) 禁止对取消事项继续审批和变相审批。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总局和省级局不得继续审批、核准或者认定,不得委托下级单位或者协会等机构进行审批或者办理,不得拆分、合并、重组或者以新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