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本局各司局、直属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机构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