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