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