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办理情况实施考核。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