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