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