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可以组织风险研判,进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综合分析,或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共同研判。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