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十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形成的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不足二年的或者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