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通过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形成并保存相应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